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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康达尔未按时披露财报 万科总裁被罚款5万元

2019/1/28 8:27:00

新京报快讯(记者段文平) 1月27日,*ST康达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显示,由于未按时披露公司财报,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尔”)的多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不同程度的罚款处罚,这其中就包括祝九胜,现任万科总裁、首席执行官,曾任康达尔非独立董事。在2018年6月份举行的康达尔2017年度股东大会上,祝九胜向康达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不再留任董事会董事。

根据《告知书》,康达尔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康达尔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披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

《告知书》指出,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康达尔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中时任董事长罗爱华、时任总经理季圣智、时任财务总监李力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馨、李邑宁、祝九胜、潘同文、曾江虹、胡隐昌、陈扬名、栾胜基、何光明、张明华、夏希忠、李晓锋、蒋艳华、胡琴、廖益平作为康达尔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告知书》披露,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决定: 一、对康达尔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罗爱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三、对季圣智、李力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四、对黄馨、李邑宁、祝九胜、潘同文、曾江虹、胡隐昌、陈扬名、栾胜基、何光明、张明华、夏希忠、李晓锋、蒋艳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胡琴、廖益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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