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 晨曦
苏宁曾经的危机时刻,却有人在偷偷牟利。
日前,山西证监局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苏宁易购股东研究转让股份并引入国资股东之际,时任苏宁置业副总裁的丈夫陈某祥获知内幕信息,通过他人账户大举买入,短短半个月时间即获利超51万元。
在被监管查出后,陈某祥提出,其钱款转账是借贷行为,将资金提供给“急于炒股赚钱购买学区房”者从事股票交易,购买“苏宁易购”是基于长期从事股票交易的经验,与自己无关。最终,山西证监局决定没收陈某祥违法所得51.36万元,并处以154.09万元罚款。此外,出借账户者也被罚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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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现流动性危机
研究引入国资股东
首先来看,此次涉及苏宁易购的内幕信息是如何形成的?
2020年12月,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出现流动性债务危机,对上市公司苏宁易购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出于稳定形势考虑,时任苏宁易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某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宁控股、持股5%以上股东苏宁电器拟转让持有的苏宁易购股份,并研究引入国资股东。
2021年1月,时任苏宁易购董事任某与时任深圳市国资委资本运营处处长黄某见面洽谈,双方就国资成为苏宁易购第一大股东、苏宁易购迁址深圳等条件达成一致。同时,双方希望在春节前敲定合作意向。
同年2月2日,任某和时任苏宁置业副总裁陈某等,与深圳市国资委等相关人员就关于转让苏宁易购股份事项进行洽谈。会上,双方就合作方案进行初步交流,并提出保密要求。次日,任某、陈某等在苏宁易购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讨论形成《深圳合作方案框架》,拟在股份转让完成后,国资平台持股比例为22.5%,并成为苏宁易购第一大股东。
2021年2月25日,苏宁易购披露停牌公告,称张某东以及苏宁电器拟筹划苏宁易购股份转让事宜,预计转让比例20%-25%,股份受让方属于基础设施等行业。根据拟转让股份比例,预计可能涉及苏宁易购控制权变化。3日后,苏宁易购披露复牌公告。
监管认定,苏宁易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某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宁控股、持股5%以上股东苏宁电器及西藏信托拟转让持有的苏宁易购23%股份,变更苏宁易购实际控制人,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1年1月26日形成,于2021年2月25日公开。
与此同时,陈某作为苏宁置业副总裁,直接参与转让苏宁易购股份事项的筹划和实施,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苏宁置业副总裁家属“作案”
半个月获利超51万元
作为此次内幕交易的当事人,陈某祥如何提前获知内幕信息?
据调查,陈某祥与苏宁置业副总裁陈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1年登记结婚,由陈某祥负责管理家庭财产。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陈某祥于2021年2月19日通过民生银行账户向“王某成”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账约500万元,并通过该账户买入“苏宁易购”69.16万股,交易金额499.43万元。
股票复牌后,2021年3月1日,“苏宁易购”喜提一个张停牌。次日,“王某成”账户即卖出“苏宁易购”69.16万股,成交金额553.97万元。此后,王某成向陈某祥原民生银行账户转账551.29万元。短短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陈某祥获利51.36万元。
山西证监局指出,陈某祥的证券交易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2021年2月19日,陈某祥与王某成通过微信聊天工具沟通从事证券交易等相关信息,并通过“王某成”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买入“苏宁易购”。陈某祥的证券交易、资金划转与内幕信息基本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陈某祥在申辩材料中称,其将资金提供给急于炒股赚钱购买学区房的王某成从事股票交易,钱款转账是借贷行为,是为了获取更好的理财收益,并未借用账户交易“苏宁易购”。
不过,对于其主张的“借贷行为”,陈某祥并未提供充分事实依据,未获证监局认可。最终,陈某祥被没收51.36万元的违法所得,并处以154.09万元的罚款。
出借账户者也遭处罚
除了内幕交易者外,出借账户的王某成也未能逃脱监管追责。
据调查,王某成与陈某祥于2002年相识。2007年6月6日,王某成在国信证券某营业部开立“王某成”证券账户。自2013年起,王某成与陈某祥共同出资设立多家公司。
山西证监局指出,王某成的行为构成出借证券账户行为,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相关违法事实有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对此,王某成申辩称,自己既往有交易“苏宁易购”的历史,账户连续2年有30%-50%丰厚投资收益。同时,由于购买学区房需要资金,故向陈某祥借贷资金交易股票有充足的主客观因素。
此外,王某成表示,自己购买“苏宁易购”的决策,是其完全基于个人对于“苏宁易购”技术指标分析作出,不存在出借证券账号行为,故请求免予处罚。
经复核,山西证监局认为,王某成与陈某祥于2021年2月19日相互沟通银行转账、交易股票及关注价格等相关事项,并由王某成将全部资金用于购买“苏宁易购”,相互信息传递意思连贯、动作指令清楚、目标对象明确,可以认定相关银行转账行为、股票交易行为等连续动作均由陈某祥控制和决策。
王某成将其个人证券账户提供给陈某祥从事证券交易,已经构成出借证券账户行为,故对王某成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山西证监局责令王某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使用,也是违法行为?答案是肯定的。近年来,市场上已有多起违规出借证券账户被惩处的案例。
上月,证监会公布2022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庄某等人违规出借证券账户案位列其中。证监会指出,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了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加大了惩戒力度,投资者要增强守法意识,依法依规使用证券账户。
编辑:舰长
审核:许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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