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其实,需要维权不只是普通消费者,资本市场中的中小投资者在因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等原因导致自身出现投资亏损的时候,同样可以拿 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索赔。
当前,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常见的有:财务造假,欺诈发行,隐瞒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隐瞒重大担保重大诉讼等利空事项,夸大其词发布误导性好消息,资产重组文件有虚假记载,违规关联交易,不履行承诺等。
应对上述违规行为,投资者最常见的维权手法是提起证券侵权之诉,依法要求赔偿。“传统的民商事案件,法院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如果适格投资者不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超过期限就会得不到法律保护。”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的臧小丽律师表示。
有胜诉判决或调解案件达40例
近年来随着监管力度的持续加大,不断有上市公司因为证券虚假陈述而受到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据不完全统计,已有胜诉判决或者调解的案件为40余例,可起诉但目前尚无判决的案件逾百例。
“与前几年有所不同的是,从2022年开始,证券投资者维权法律规定迎来了重大变化。”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据了解,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并于1月22日正式实施,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到正式行政处罚出台即可提起诉讼索赔。另外,《规定》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了重大变更,诉讼时效的起算和揭露日或更正日捆绑在了一起,投资者需要特别关注揭露日或更正日。
对于揭露日或更正日,原被告往往有不同的看法甚至有重大争议。在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之前,各方往往无法真正确定具体的揭露日与更正日,这也意味着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和截止日同样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有鉴于此,投资者的诉讼策略和思路也需要做出相应改变。此前,很多投资者会等待判决出来后再考虑是否诉讼,但现在的等待可能意味着错过了诉讼时效,即使起诉,也可能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刘国华律师说,《规定》已经出台一年时间,但是通过平时与投资者接触发现,很多投资者对此仍然不是清楚,这显然不利于投资者进行依法维权。
投资者维权索赔的一些新特点
臧小丽律师表示,《规定》实施一年以来,从已经判决的证券维权案例来看,显示出了一些新的特点。首先,中介机构被追责的情况明显增多。由于专业的证券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辞其咎,因此在投资者启动证券侵权之诉时,被列入被告席的除了上市公司外,还可能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高管等,投资者要求中介机构和高管依据《证券法》承担连带责任。
从最近一年的情况来看,投资者维权索赔已经不局限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一些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行为,同样为引发适格投资者的维权索赔,这也使得投资者维权索赔更加趋于多样化。
“投资者提起证券索赔,取消掉了前置程序的要求,法院受理案件的门槛降低,不再以证监会下罚单为前提,但法院收案后、审理时,需要审查的内容明显增多。”臧小丽律师说,例如,法院需要看违规行为的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各被告的责任大小、是否存在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以及怎么计算等问题,这使得案件的复杂性和难度均有所加大。
值得关注的是,现在上市公司及相当有责人员被立案处罚已经不局限于罚款了事,也有一些有责人员不但需承担对众多受损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惩处力度的提升,也对违法行为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
“原来,证券纠纷案件一直以来实行专属管辖。但是最近一年来,全国各地共计增加了6家具有管辖权的专业法院,在一定程上提升了投资者维权索赔的效率。”臧小丽律师说,同时也应该看到,因为取消了前置程序要求,投资者向违规者提起索赔诉讼,不再以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为前提。如此一来,投资者起诉的门槛有所降低,但是胜诉难度可能变大。
责编:彭勃
校对:祝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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