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新闻网2月5日消息,记者日前从国家医保局获悉,截至2018年底,全国医疗机构和药店按谈判价格采购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总金额达5.62亿元,与谈判前价格相比节省采购费用9.18亿元,累计报销人次4.46万人次,医保报销后费用负担降低超过75%。
2018年,国家医保局将17种谈判抗癌药品纳入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并同步确定了这些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国医疗机构和药店按谈判价格采购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总量约为184万粒(片/支),采购总金额5.62亿元,与谈判前价格相比节省采购费用9.18亿元,累计报销人次4.46万人次,报销金额2.56亿元,医保报销后费用负担降低超过75%。
除2018年新上市的4种药品(阿扎胞苷、安罗替尼、塞瑞替尼、伊沙佐米)无对比数据外,其余13种药品采购量约为156万(粒/片/支),比2017年同时段(61万粒/片/支)增加155.4%,即国家谈判后全国用药量是去年同期的2.5倍,说明有大量患者得到有效救治。
全国各省市上报数据显示,自政策落地以来报销人次和金额普遍增加,但呈现不平衡的态势。
报销人次和报销金额最多的5个省市为浙江、广东、上海、北京、江苏,其中浙江省报销患者达到6700余人次,报销金额达到3770余万元。
以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国产创新药安罗替尼为例,自政策执行以来已采购21.3万粒,采购总金额1.035亿元,与谈判前价格相比节省采购费用8470余万元,医保报销后患者费用负担整体降低80.8%。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继续跟进《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落实情况,加强督导,切实保障患者得到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