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是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道格拉斯·C.诺思(Douglass North, 1920-2015)和美国加州理工大学的经济史学教授兰斯·E.戴维斯(Lance E.Davis, 1928—2014)合著的著作,于1971年由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这应该是诺思教授的第二本学术专著(包括与他人合著)。之前,诺思教授出版过《美国的经济增长:1790-1860》(1961),随后又与罗伯特·托马斯(Robert Thomas)合著了享誉世界的名著《西方世界的兴起:一种新经济史》(1973),以及《美国过去的增长与福利》(1974)、《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迁》(1981)、《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1990)、《理解经济变迁过程》(2005)和《暴力与社会秩序》(2009)等。在1972年,诺思教授被评选为美国经济史学会会长。
在当代经济学中和诺思教授的学术思想演变史上,这本常常被人们所忽视的著作在今天看来尤为重要。这本著作标志着诺思已经从对美国经济史的研究转向了以制度(institutions)和制度变迁的视角研究大范围的世界经济史,之后使诺思教授成为誉满全球的理论经济史学家和有着深厚经济史知识的理论经济学家,而其制度和制度变迁理论恰恰在于探索和复述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过程的内在机理。1993年,诺思教授与福格尔(Robert W.Fogel)一起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就在于他“用经济理论和数量方法来解释经济和制度变迁从而在经济史方面的新研究”。
这本著作之所以在今天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并不在于诺思提出了世界范围的现代社会的制度变迁理论,而在于他和戴维斯教授一起,具体研究了美国这个在人类近现代社会历史上产生的全新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法治建设与经济增长的相互关系。实际上,在写作这本书的时候,诺思和戴维斯教授对“制度”和“制度变迁”理论分析的框架还不是太成熟,如使用了“制度环境”“制度安排”“制度工具”“制度创新”“制度结构”“制度层次”“初级行动群体”“次级行动群体”等概念,且对“制度”及其相关概念的界定也不是很清楚,一些在这本书中所使用的概念到后来的著作中诺思也不再使用了。但是,诺思和戴维斯教授这一研究的理论的、历史的和现实的意义,在于他们不仅研究了这些抽象的社会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而且具体研究了在美国近两百年经济成长和社会发展中,美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度的制定、修订和演变,政府的组织安排、规模、构成方式,以及政府对企业的监管规则的变化对美国经济成长的影响,并把这些美国历史上的制度创新和变迁理论,具体分析到美国的土地政策和农业的发展,美国的金融业如商业银行、证券市场、保险公司与钢铁企业、铁路、运河、石油、电力、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业发展的历史变迁过程。戴维斯和诺思指出:“美国法律制度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因此1800年时这两个国家的法人(公司)地位非常相似就不足为奇了。在英国,法人的经营期限只能由国王许可批准,而美国则是政府有同样的垄断权限。因此,直到19世纪之前,所有的公司执照都是由立法机构通过专门的法令特许同意的,根据美国宪法,特许公司成立的立法机构通常是国家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在18世纪,公司特许权大部分限于城镇、大学,或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类似企业。到了19世纪早期,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如果交通业想要不断发展,就需要在‘超越个人’(super personal)层面上进行组织,因而企业形式发生了大范围的创新。”(见本书第125页至第126页)在美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下,戴维斯和诺思在这本著作中回溯和分析了美国企业内部的创新和重组的历史过程,并具体分析了美国的土地出让法案与美国铁路网、公路网络的建设以及运河开挖,乃至美国公司制度和制造业发展的关系。除此之外,戴维斯和诺思还分析美国的法制与美国服务业发展的关系,并具体论述到除了美国的一些行业协会(如美国医学协会、律师协会)的行业行规和自律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最后,两位作者还分析了劳工组织和工会制度的发展以及1935年通过的《国家劳动关系法》(即《瓦格纳法案》)在美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并研究了一些行业内部收入分配、就业保障制度、教育、科研、职业培训方面的制度安排及其在美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这些具体的美国历史上“制度创新和变迁”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研究(实际上这本书并没有具体讲美国的经济增长),开辟了一个美国社会经济制度史研究的领域。
从这本著作的研究中,我们发现美国这个只有两百多年历史的国家,在成为世界第一经济大国的经济成长过程中,正是在法治建设中不断完成其经济崛起的。不但美国本身就是在制定了宪法后依此而构建起来的一个现代国家,而且在其两百多年的经济成长过程中,美国国会不断制定各种法案来确保和护航国家的经济运行和经济成长(如美国历史上著名的1890年由国会立法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1911年通过的旨在保护通航河流和航道的允许政府购买全国性林地的《维克斯法案》,1924年通过的森林保护的《克拉克—麦克纳瑞法案》,1956年通过的《联邦税污染控制法案》等等,见本书第8章)。在当代美国社会历史上,如果发现一些法案和政府的机构创新不利于美国的经济发展,或者发现某些时期制定的法案违宪,也会被及时废除[如1933年美国的《国家产业复兴法案》(NIRA)下政府发起的卡特尔化实验,以及依据该法案成立了国家复兴局(NRA),在通过两年后均被废除,见本书第165页]。当然,随着美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美国也出现了多次宪法修正案(到目前为止,已有27项修正案经国会三分之二的多数投票而批准通过,尤其是有重大影响的关于公民权利的美国宪法前10条修正案),从而确保了美国经济社会的良序发展。而这本《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正好部分展示了美国建国两百多年来这一社会动态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过程。
虽然这本著作没有进行进一步的理论总结,但它恰恰向世人展示了这样一个基本道理:只有建立法治化的市场经济秩序,才有经济增长和人民福祉的快速增进。美国从17世纪之前一个印第安人的聚居地,到18世纪末由西班牙人、荷兰人、法国人、英国人等相继移民至此而构建起一个全新移民国家,并在1776年依据宪法而构建起来的一个联邦共和立宪制国家,在短短两百多年的时间里,成长为世界第一经济大国(2007年美国的GDP总量高达19.363万亿美元,人均GDP也高达59496美元),且在如此高的GDP总量和如此高的人均GDP的发展水平上,每年大致还能保持3%上下的经济增长,恰恰是一个法治与市场秩序的良序互动发展的范例。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也把建立起法治化的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并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实际上也正在验证建立法治化的市场经济才是未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当走的道路。在中国改革开放40年的这一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关头,戴维斯和诺思教授这本《制度变迁与美国的经济增长》中译本的出版,有着巨大和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是为中文版序。
韦森2018年11月11日谨识于复旦
(本文为《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中译本序言,作者韦森为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