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II、RQFII两项制度合二为一,且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加了新三板、期权等6项投资品种。
证监会31日晚间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目的在于实施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引进更多境外长期资金。
关键点一:QFII、RQFII制度合二为一
本次修订将QFII、RQFII两项制度合二为一,以QFII规则为基础,吸收合并RQFII规则的内容,并整合QFII制度两个专项规定,形成统一的《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只需申请一次资格,尚未获得RQFII额度的国家和地区的机构,仍以外币募集资金投资。
这将解决困扰市场多年的准入条件不统一问题。
我国于2002年和2011年,先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试点。截至2018年底,QFII总额度1500亿美元(目前已增至3000亿美元),共有309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获批额度1011亿美元;RQFII制度从香港扩大到19个国家和地区,总额度19400亿元人民币,共有233家境外机构获得RQFII资格,获批额度6467亿元人民币。总体来讲运行平稳,对引进境外长期资金、优化投资者结构、引导价值投资、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现行QFII、RQFII制度在准入条件、投资运作和持续监管等方面已不适应新的市场环境。QFII、RQFII两项制度性质相同,但基于境外资金来源的不同币种规定了不同的准入条件,境外机构需要分别申请两种资格。QFII制度对境外机构的经营年限、资管规模等方面规定了较高的准入条件,而RQFII制度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只有合规性要求。近年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建立了交易互联互通机制,银行间债券市场进一步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放,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稳步推进。在这种情况下,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条件应趋于一致,以引进更多境外长期资金,并防止监管套利。
关键点二:放宽准入条件 缩短审批时限
本次修订,统一QFII、RQFII的准入条件,取消数量型指标要求,保留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经验,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等合规性条件。同时,简化申请文件要求,缩短审批时限。
符合五类条件的即可申请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
一是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经验;
二是境内投资业务主要负责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如有);
三是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按照规定指定督察员,负责对申请人境内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四是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五是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键点三:扩大投资范围 新增新三板股票等6类投资品
除原有品种外,合格投资者可投资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股票;债券回购;私募投资基金;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等。此外,允许参与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可参与的债券回购、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的具体品种,由有关交易场所提出建议报监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具体来看,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新股发行、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可以参与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
合格投资者可以投资私募投资基金,可参与的债券回购、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的具体品种,由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报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公布。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境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持股比例限制:
一是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或者挂牌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二是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公司A股或者境内挂牌股份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30%。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关键点四:优化托管人管理
此次优化了托管人管理,明确QFII托管人资格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后的衔接要求,不再限制QFII聘用托管人的数量。
规则要求,托管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监控合格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异常情形和违法违规行为。托管人应当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和每年结束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情况。合格投资者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报告其在境外开展的与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相关的对冲交易头寸信息。
关键点五:加强持续监管 加大惩处力度
此轮规定,加强了持续监管。
一是完善账户管理。明确合格投资者为所管理的客户资金开立的证券期货账户下资产权属问题,加强对合格投资者账户的穿透式监管。
二是健全监测分析机制。一方面,明确托管人定期报送要求,要求托管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持续监控合格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异常情形和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要求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市场监测监控机构对合格投资者境内投资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和自律管理,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跨市场异常交易行为。
三是增加提供相关跨境交易信息的要求。为防范跨境市场操纵和其他异常交易行为,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根据我会的要求,通过托管人定期报告其在境外开展的与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相关的对冲交易头寸信息。
四是强化穿透式监管要求。明确通过合格投资者投资境内资本市场的境外投资者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持股比例限制、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的规则。
五是加大违规惩处力度。对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的违规行为予以细化,明确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关键点六:对境外长线机构资金吸引力大幅增加
广发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沈明高表示,QFII和RQFII制度再迎重大改革,资本市场双向开放迈出实质性步伐。QFII、RQFII制度自推出以来,对引进境外资金、优化投资者结构等方面起到了突出作用,但现行制度在准入条件、投资运作和持续监管等方面开始凸显出一定问题,本次制度修订体现出通过渐进式改革“引导更多中长期资金进入”的决心,释放出监管层积极引导外资入市的强烈信号,也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的重要落实。
“对境外长线机构资金吸引力大幅增加,国内资本市场迎来源头活水”。沈明高指出,近1年来,QFII和RQFII制度经历了数次重要改革,极大便利了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RQFII渠道投资境内资本市场。
重要的变化包括:2018年6月12日,央行、外汇管理局发文实施新一轮外汇管理改革,规定QFII、RQFII资金汇出限制取消、取消QFII、RQFII本金锁定期要求等;2019年1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示,为满足境外投资者扩大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需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总额度由1500亿美元增加至3000亿美元。加上本次证监会制度修订,QFII和RQFII制度在开放程度、投资范围、制度便利性上更进一步,对境外机构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大为增加。
沈明高指出,A股投资风格将更加注重长期,价值投资理念趋于成熟。近年来,随着外资占比不断提升,其更加注重长期持有、关注公司基本面、重视分红的价值投资理念正在潜移默化地影响A股的生态;加上监管层引导理性投资、优化国内投资环境,A股“追涨杀跌”、追逐主题炒作的投资风格已经大为改观。
本次QFII和RQFII制度改革对于A股的另一重要意义在于进一步优化投资者结构、引导价值投资。截至2018年三季度,境外机构及个人持有境内股票资产总市值仅占A股总市值的2.7%,参考其他新兴市场国家,国内外资持股占比还有巨大的增量发展空间。随着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升,未来A股投资理念和风格和国际成熟市场不断接轨,有望迈入持续健康发展的新阶段。
沈明高预计,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红利不断释放,迎来历史性发展机遇。按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未来资本市场改革将“多点开花”,包括近期上交所科创板推出在内,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也将进一步加速,在加速“引进来”方面,大幅放宽证券基金期货行业外资股比限制、进一步放开外国人开立A股账户政策,沪伦通建设、A股加快纳入MSCI、富时罗素等国际指数等;另外,通过改革QFII和RQFII制度,引导更多境外资金进入;在推动“走出去”方面,进一步完善并有序扩大QDII/QDLP/QDIE制度试点,推动A股国际化进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