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科创板在制度方面突破现有框架,是资本市场创新“试验田”
1月30日晚间,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详见今日本报B4版)。同时就《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持续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中国证监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资本市场对提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服务水平,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科创板开启资本市场新篇章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注册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将于2月28日完成征求意见,上交所同期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等6项细则(具体业务规则详见证券日报网www.zqr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于2019年2月20日完成征求意见。预计3月上旬有望开始申报。
“《实施意见》的发布,以及若干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出台,这意味着科创板距离真正的落地渐行渐近,其意义和影响将会非常积极和深远。”华夏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轩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科创板在制度方面突破了现有市场框架,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板”的概念,而是中国资本市场重大的增量改革,是资本市场创新的“试验田”。
“科创板在设计理念方面更加市场化,也更加和国际标准接轨,例如采取注册制发行、上市门槛更为灵活,放宽涨跌幅限制以及采取更加严格的退市制度等,都是对现有市场框架的重要突破,同时也意味着科创板将来会采用全新的监管体系。”轩伟分析称。
川财证券研究所策略首席邓利军认为,科创板的推出为当前市场带来的投资机会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科创板为新兴成长行业的直接融资提供了渠道和便利,将使A股市场的TMT公司分化加剧,其中真正的优质企业得以迅速发展壮大。另一方面,科创板的推出以及注册制的稳步试点可能促进券商行业的业绩改善。从长期来看,科创板的推出有利于推动科技创新,并加速市场优胜劣汰,有利于净化A股市场环境。此外注册制的试点也为资本市场制度完善以及接轨国际打下基础,将对吸引长期资金入市产生积极影响。
上交所:科创板畅通市场“进口”和“出口”
涨跌幅放宽至20%
轩伟认为,科创板问世给国内优秀的科技企业带来了对接资本市场的全新机遇,尤其是融资效率的提升,将会有力推动代表新经济龙头的科技企业发展壮大。长期来看,以科创板为契机,将开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新篇章,资本市场将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而经济高质量发展也会得到更大的助力。对于投资者而言,科创板机遇与挑战并存,其长期投资机会也值得重点关注。
科技企业IPO估值将更有效
在发行条件层面,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条件的设定充分体现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改革理念,精简优化现行发行条件,同时突出重大性原则并强调风险防控。《注册管理办法》取消了现行发行条件中关于盈利业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无形资产占比限制等方面的要求,规定申请首发上市应当满足以下四方面的基本条件,一是组织机构健全,持续经营满3年;二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三是业务完整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四是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相关主体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
在发行承销方面,《注册管理办法》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有效衔接并作出特别规定,明确科创板企业发行与承销行为一般适用《承销办法》,但参与询价网下机构投资者条件及报价要求、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网下初始配售比例、网下优先配售比例、网下网上回拨机制、网下分类配售安排、战略配售、超额配售选择权等事项适用交易所相关规定。《注册管理办法》同时明确,科创板企业新股发行价格,应当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确定。
新时代证券研究所所长孙金钜表示,传统IPO渠道新股发行定价参考市盈率标准,科创企业定价更为灵活。我国传统渠道IPO定价机制在探索中前进,2014年6月份以来,新股定价以23倍市盈率为主要参考。相比传统渠道的IPO定价主要参考市盈率标准,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机构定价自主性将得到提升,企业IPO定价时将考虑更合理的估值模型。
孙金钜表示,科创板将继续延续对科创企业放开盈利条件的设置,从市值、收入、现金流等角度设置多维度上市标准,对于尚未盈利的优质企业,仍可以依靠估值、营业收入等指标登陆科创板,使得高成长性的科技、医药类企业在初创期、成长期实现A股融资。随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落地以及上市标准中盈利指标的松动,预计科技、医药类企业IPO估值方法将更为灵活,估值更有效。
强调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披露
《实施意见》明确,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合理制定科创板股票发行条件和更加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上交所负责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中国证监会负责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中国证监会将加强对上交所审核工作的监督,并强化新股发行上市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在信息披露层面,《注册管理办法》贯彻注册制改革理念,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压实市场主体责任。与传统企业相比,科创企业的模式、技术、产品更新,但研发和经营失败的可能性也更高,普通投资者把握企业价值的难度更大。因此,在信息披露方面,需要更加强调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的披露。《持续监管办法》做出了针对性规定,要求科创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以及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另一方面,考虑到科创公司经营决策往往更加快速灵活,为帮助其提升商业竞争力,《持续监管办法》也同步提升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弹性和包容度,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新闻发布与信息披露衔接和规则豁免等方面,给予科创公司更多的自主空间。
科创板建立严格退市制度
《实施意见》明确,为做好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工作,将在五个方面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一是构建科创板股票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二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三是基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特点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建立更加市场化的交易机制,四是建立更加高效的并购重组机制,五是严格实施退市制度。
科创企业上市后,如何有序规范股东减持IPO前持有的股份,是持续监管制度安排中的一个难点。《持续监管办法》规定上市时企业未盈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下统称“特定股东”)的股份锁定期应适当延长,授权交易所制定具体规则;适当延长核心技术团队的股份锁定期。
《持续监管办法》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在退市标准方面,坚持重大违法退市,丰富交易类和规范类退市指标,优化财务类退市指标。具体包括:明确科创板公司不适用单一的连续亏损退市指标,授权交易所制定能够反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组合退市指标;授权交易所在现有交易类退市指标基础上增加市值类退市指标;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交易所可以终止其股票上市。程序方面,科创板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退市程序更为简明、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