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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的投资者保护是要做好损害赔偿制度安排

2019/1/26 11:18:00

A股1.42亿投资者,多数都是中小投资者,资本市场的运行好坏与中小投资者休戚相关。保护好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监管层的职责所在,也是市场平稳运行的根基。

过去这些年,资本市场在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尤其在求偿权方面,从一般的民事侵权保护到逐步形成特殊、系统化的制度安排,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到逐步推出行政和解、诉调对接、先行赔付、公益机构支持诉讼等多种新型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资本市场为投资者依法行权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空间,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等先行赔付案件和匹凸匹等10余起投服机构支持诉讼案件的办理让投资者获得了损害赔偿。

然而,在肯定投资者损害赔偿制度和实践进步的同时,更需要理性看待存在的不足和差距。目前投资者求偿,更多的仍是依靠民事赔偿,投资者人数众多、诉讼能力不足、证券违法多元主体的责任分配、民事赔偿时效较短等成为了求偿路上的“绊脚石”,加之,在适格原告的确认、归责原则的要求、因果关系的认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赔偿损失的计算、纠纷解决方式的安排等方面需花费大量精力,不少因信息披露或内幕交易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往往因维权成本过高而身心俱疲,不仅所受经济损失迟迟得不到补偿,投资信心还因此受损。只靠投资者自己的关注和努力,单纯通过民商事法律制度及现有的制度供给,难以有效解决利益受损时的赔偿需求。

有效的投资者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具有弥补投资者因违法行为遭受损失的救济功能,而且具有让违法者付出成本代价的惩罚功能。只有让践踏红线者付出高额的违法违规成本才能形成警示,震慑“后来人”,所以有必要建立以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为重点的新制度,在公益诉讼制度、举证责任制度、惩罚性责任赔偿制度等多个方面建立起衔接有效、便捷通畅的诉讼安排,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探索“赔先罚后”,加大监管对投资者损害赔偿制度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在和解赔偿制度、先行赔付制度、责令回购制度、公开承诺制度等方面进行积极有效的探索。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仲裁制度、舆论监督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从而推进投资者保护向专业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资本市场环境复杂,参与者众多,中小投资者往往处于劣势,要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更有力地解决虚假披露、信息误导、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各类市场欺诈。只有做好损害赔偿制度安排,让投资者便捷、及时地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实现无后顾之忧的平等交易,才能确保A股的平稳运行和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作者: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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