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顺风车领域接连发生一系列事故,顺风车也一度被推上风口浪尖,各大运营顺风车业务的平台,纷纷进行整改。如果将由此引发的种种争论归结起来,整个社会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经过整改之后的顺风车,到底要不要存在?
面对中国2亿辆汽车保有量,每天就算一辆车只出门一两次,日均汽车出行量也达3亿次,而这些私家车中,90%以上为独自驾驶,由此形成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考虑到这样的社会背景,由“共享出行”理念打造的顺风车是值得正视的产品。
重新回归“顺风车”的真正价值
共享出行带来的益处,从微观来讲,创造私家车主和通勤者低成本又互利的轻松共乘关系。从宏观来讲,将出行的私家车闲置资源进行盘活和再利用,能够有效缓解城市出行压力,节能环保,减少出行居民的经济损失。
“春运”出行中,顺风车也扮演着重要角色。2016年,滴滴出行提出“跨城回家”的概念,通过整合更多私家车,让车主和乘客能够更高效地共享车辆和座位,为春运提供额外运力。这一年春运期间,顺风车共运送了190万的乘客回家。2017年,顺风车共运送848万乘客跨城出行。2018年,这一数字达到3067万人次,约是上一年同期的3.62倍,相当于同期民航运力的近一半。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互联网法律业务部副主任王维维评价称,“屡创新高的顺风车出行数据背后,是有待满足的巨大市场需求。”知名评论员曹林也认为,从顺风车本身来看,该产品迎合了民众的出行需求。
那么,在这个时候,尤其是面对一系列事故之后,就要重新审视“顺风车”这个新事物真正的价值是什么。
从互联网时代的基本特征来看,互联网技术的去中心化,为出行领域带来了一系列变革,顺风车的出现让人们的出行,有了更大的自由选择权。面对当前全社会巨大的汽车保有量的存量现状,再加上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完善,顺风车已经成为人们新的出行方式,借助手机就可以实现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人与车之间的精准匹配,这是现代居民的基本需求,也是互联网生活化以后产生的重要社会福利之一。这可以看做是顺风车真正的价值所在。
因此,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院长王四新就认为,对于顺风车产品的真正价值,需要从话语体系上,赋予其合法化的解释。
当然,“找差距、抓整改、促提升”,作为运营顺风车的平台,这是滴滴的职责所在,无法回避。但更重要的是,面对这一新事物建立顺畅的沟通渠道,充分利用好平台,最大化地发挥其价值,来解决当今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对于此前平台有意营造的顺风车社交需求,由于其并不是这一产品的核心功能,也不具备足够的商业伦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商业合规法律业务部主任姜先良认为,不宜提倡。“对于人性中恶的一面,不能去放纵,必须去引导。”
顺风车需要回归到这个产品的设计初心:通过技术实现资源共享,满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严格市场准入标准隔离风险
既然共享出行的需求并未消失,或者市场空白有待填补,那么,公众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经过整改后,如何使得顺风车更加安全。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车辆安全研究室主任周文辉就认为,顺风车的定位问题应该回到初心,各种出行方式最终的目标都是为了满足民众需求保障出行,要从这个角度来设计各种出行方式。那么,提供多样化出行,或者满足个性化出行的顺风车作为一种产品形式,就不能被过度拔高。
先天具备互联去中心化基因的顺风车产品,并不意味着不需要交通管理,只是说它对传统的交通管理思路和方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这就需要先廓清顺风车的责任边界,实质是顺风车经营平台提供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边界。姜先良解释称,通俗点讲,平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到什么程度,可以免责?如果像目前这样,出了严重的事件就把平台关掉,那这种经营模式永远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无法得到稳步的发展。
出于顺风车的公共性质考虑,需要围绕顺风车的“协议签订”、司机准入、上车环节、行车过程等环节的安全保护措施制定行业标准,这是这种商业模式发展的基础。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既是企业是否承担民事违约责任的依据,也是企业是否可能承担平台的相关刑事责任的依据。
另一方面,大的平台在安全保障方面也需要承担更多责任。比如对安全保障责任的履行,在内部形成牢固的“合规先行”的理念,跟一般的商业模式相比,要更加鲜明地体现这一点,并通过一系列合规管理措施加强落实,包括:企业内部考核、企业制度建设、合规文化建设。此外,还要加强企业内部的反舞弊调查,对违反安全保障措施的行为要加强责任追究。
姜先良提到,顺风车市场准入标准的设定应该进一步细化。比如,第一,协议内容标准。乘客选择顺风车出行,实际是签订了承运协议,签订前就要提示乘客让渡部分个人隐私权。这部分隐私内容,主要是乘客应当接受其乘坐的车辆,内部空间应保持全程受监控的状态。这是出于乘客安全的考虑;
第二,司机准入标准。平台必须建立较为严格的准入门槛,并且真正严格执行。要设定好标准,做好对司机的背景调查,有不良记录的司机,或者虚报注册信息的司机一律实行淘汰,建立不良或可疑司机的高比例淘汰制度,净化顺风车的司机队伍。同时,凡被准入经营顺风车的司机,必须加强对其交通安全的教育,使其认识到从事的是公共交通行为,不是简单的私家车经营,要提高准入门槛,加强对其背景调查;
第三,上车环节安全措施。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和乘客监督机制,确保实际开车的司机与登记注册的司机完全吻合,不符合的一律禁止出车;
第四,行车环节安全措施。线上和线下的紧急救助机制协同作战。同时,营造安全的乘车环境。安装语音提示系统,对乘客和司机的文明交流进行提示;
第五,既然是公共场所,就应该建立起经营平台与政府交通管理之间的共通性,为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顺风车模式的行业管理和监管引导,提供了正当性根据;
第六,对顺风车的管理要建立动态管理模式。这样的一种动态管理,体现了顺风车商业模式的合规管理要更复杂。这方面的信息,需要建立经营平台和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
所有良好制度性的设计最终能发挥作用,都离不开执行中真正能落到实处。对于细化的准入标准,必须严格落实才能真正隔离和排除风险因素,运营平台在这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无论对于社会公众,还是对于运营平台,只有有效的制度才能保障顺风车这一新兴事物真正造福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