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深交所联合中国结算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用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的指示精神,夯实信用保护工具制度基础,发挥债券市场公开、透明特点和引导优势,推动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去年以来,深交所积极推进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支持民营企业稳健发展。截至目前,深交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框架下已达成交易15笔,涉及名义本金共计1.7亿元,并已成功推出深交所市场首只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试点均采用信用保护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形式,参考实体均为民营企业,包括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约与参考实体公司债券同步发行,有效提升了投资者认购积极性,降低了发行人融资成本。
《试点办法》的制定充分结合前期深交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经验,征求并采纳了市场机构意见建议。《试点办法》明确了信用保护工具总体业务框架、参与者要求、业务开展模式、交易结算方式、信息披露以及风险防控安排等内容。信用保护工具包括合约和凭证两类产品。其中,合约由交易双方签署的《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以下简称主协议)、补充协议等一系列合同文本组成,主协议前期已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深沪交易所对外发布。合约达成后不可转让,但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合约交易双方需符合参考实体受保护债务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市场参与者信用保护工具净卖出总余额还需符合相应头寸控制要求,以确保业务稳健开展。
下一步,深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尽快推出信用保护工具配套规则,加快市场参与者培育,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推动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常态化发展,稳步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覆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