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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银保监会官网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监管,提升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有效性,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组织对50家中资保险法人机构开展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工作。
据悉,此次银保监会抽取的50家法人机构中,包括1家保险集团公司、28家财产险及再保险公司、20家人身险公司、1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3家公司低于平均分
和往年一样,2018年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依旧以《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依据。按照《办法》规定,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综合得分由机构自评分和监管评分加权得出,机构自评分权重为40%,监管评分权重为60%。
机构自评分方面,由各保险机构对本机构公司治理的职责边界、胜任能力、运行控制、考核激励、监督问责五个方面进行自我评价。监管评分方面的指标则分为“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机制、集团公司及股东股权治理四大类别,从公司治理架构、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公司治理机制运作等方面,全面评估公司治理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统计,此次银保监会针对50家中资保险法人机构开展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工作的平均得分为80.49,低于平均分的保险公司有都邦产险、燕赵财险、长安责任、众惠相互、久隆产险、永安产险、紫金产险、浙商财产、长江财产、华安产险、中远海运自保、弘康人寿、昆仑健康、渤海人寿、新华养老等23家。
七大问题涉及股权等方面
根据银保监会的披露,此次评估主要发现了7大问题,分别为股东股权行为不合规、“三会一层”运作不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严格、内部审计不达标、薪酬管理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自我评价不客观。
以股东股权行为不合规为例,其主要包括股东股权关系复杂,股权代持、隐形股东等问题仍然存在,股东争夺控制权、不当行使股东权利,股权质押、冻结比例过高,股权管理不规范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监管层提到的这几个问题中,有一些问题已经成为保险公司的“顽疾”,在保险公司治理评估中经常出现。如内部管控机制不达标、关联交易管理不严格、公司自我评级不客观等。在2017年原保监会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估中就曾出现,原保监会曾针对这些问题下发整改意见敦促整改,从此次的评估来看,一些公司的整改显然还需要时间。
针对此次评估结果,银保监会将从三个方面督促保险公司整改。其一,分类采取监管措施,银保监会表示,将督促参评机构抓紧对本次评估发现的公司治理问题进行整改。对重点关注类和不合格类机构,视情况采取监管谈话、印发监管意见、责令撤换公司董事会秘书、一年内停止批准分支机构设立等监管措施。
此外就是“一对一”反馈评估结果和加强评估结果应用。银保监会向参与现场评估的保险机构“一对一”反馈公司治理评估结果、评估发现问题及相关风险隐患,并要求参评机构限期完成整改。同时,对各机构偿二代下风险综合评级公司治理风险项目进行分值调整;将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作为分支机构批设、高管任免等行政审批事项的重要参考。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银保监会希望其做好以下工作:其一,抓紧完成整改,各保险机构应高度重视此次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监管部门关于公司治理评估的意见后,按照要求抓紧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至银保监会。银保监会将在2019年的公司治理评估中重点评估各机构的整改情况。
其二,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各保险机构应以此次评估为契机,加强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管政策制度尤其是新出台监管制度的学习,对照检查本机构公司治理的制度与运作流程,全面提升公司治理的实际效果。
作者:袁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