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1月21日讯 网易号外获悉,部分股民诉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601901.SH)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第一批案件已于近日判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方正集团和方正证券赔偿合计655322.35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网易号外获得的判决书,长沙中院在综合考量2015年6月至8月期间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被告方方正证券2015年7月至9月连续发布的一系利空公告,以及原告自身投资的风险因素后,酌情确定两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投资损失承担30%的责任。
长沙中院此前于2018年12月4日和5日对方正证券投资者索赔案进行了首次庭审。上述判决书的原告涉及38位股民,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告诉网易号外,本次属于第一批的判决,后续还有很多,“其实当时开了二百多个案子,近期会陆续判决。”
五大争议焦点
根据判决书,原告、被告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五点。此外,自方正证券上市至本案开庭审理时,方正证券控股股东一直为方正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一直为北京大学。
焦点一是原告主体资格问题,长沙中院确定原告主体身份适格。
第二是关于方正集团、方正证券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否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问题。法院认为,可以认定方正集团、方正证券的未披露涉案信息的情形构成重大事件,被告方的行为构成《证券法》及《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中规定的证券虚假陈述。
第三是关于该案证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如何确定以及基准价的计算方法问题。最终,虚假陈述实施日确认为2011年8月9日,2015年7月5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基准日确定为2015年10月26日(股票累计成交量达6181468109股,达到可流通股股数的100%)。核算后,本案虚假陈述的基准价为7.88元/股。
第四是关于方正集团、方正证券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与原告主张的投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投资者只需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证明其在上述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买入和卖出涉案股票存在损失,即应认定其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已完成举证责任,可以认定被告涉案证券虚假陈述与原告主张的投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五是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沪深股市在2015年6月至8月期间发生大幅波动,出现千股跌停、千股停牌,市场流动性严重缺失等异常情况,对整个市场产生全面性、整体性重大影响,并非影响个别股票或一类股票走势,且这种风险极少发生,难以预期。对市场上所有投资者而言,都难以抗拒,故属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导致上证指数大幅下跌,同期,包括诉争股票在内的几乎所有股票均大幅下跌。据此,法院认为,应认定诉争股票在此期间价格下跌,部分系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所致,原告的投资损失存在一定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因素。
其次,上述期间,方正证券连发十余份利空公告,对方正证券的股价下跌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此外,原告买入方正证券的时间主要集中在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牛市”期间,此时举例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的2011年8月9日已有近3年的时间,可见原告买入方正证券股票的交易决策应是受到牛市的影响。
法院认为,综合考量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被告方正证券2015年7月至9月连续发布的一系利空公告,以及原告自身投资的风险因素后,酌情确定两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投资损失承担30%的责任。
在上述判决书中,38位原告的投资损失合计约为218.44万元,按照30%承担责任,赔偿金额约为65.53万元。
在许峰看来,最终30%的比例“还是偏低了”,他认为即使考虑大盘指数因素与个股对比,至少在70%左右比较合理。
案件回顾
1.2011年8月9日,方正证券发布《招股说明书》,次日其股票上市交易。
2.2015年7月15日,方正证券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涉嫌未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间关联关系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立案调查。
3.2016年12月20日,方正证券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证监会拟对方正证券及相关责任主体做出相关行政处罚。
4.2017年5月9日,方正证券披露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方正集团及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隐瞒关联关系,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正集团未将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告知方正证券,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监会决定对方正集团、利德科技、西藏昭融、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李友、何其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余丽、郝丽敏、雷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四、对韦俊民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网易财经 马莉bjmali1@corp.netease.com)